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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牛的医疗损害枉法裁判案
各位领导、各位网民:
近来,淮南报业网、安徽频道、合肥人民网、中安在线、正义网、淮南电视台报告了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举行控告、法官涉嫌渎职拟不立案的听证会,我就是那个举报人祁某某,也是淮南谢区法院《谢民初一字00802号》医疗损害纠纷案的原告。
一个小老百姓因为有点小病,到最信任指定的医院治疗,却遭护士诊断脑梗塞开CT单进行诊疗,不仅是误诊还有严重的损害后果,不但没得到公正处理,还屡遭多次故意医疗行为的侵害,致使我长期受到刺激换上抑郁症,我拿着有关真实证据到法院诉求,法院以医疗损害纠纷案为由,进行审判。谢区法官在被告没有完全举证的情况下,不由分说的判我败诉,还故意隐瞒了某些医疗侵害事实歪曲了医院的调查文件,故意隐瞒原告的重要证据,还帮助被告做虚假认定,帮助被告制作伪证,栽赃陷害受害人,达到为被告医院推责的目的,受害人败诉了不讲,还受法官栽赃陷害的冤枉,受害人怎么能承受了,虽然在上诉期间,得到了被告赔偿和补偿,交易理由是原告不再上诉,撤回上诉。但这不是司法公正的结果,而是判决书枉法裁判的结果。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和法官都明知市卫生局对护士诊疗的行为有处罚文件,可是检察院在听证会上,关于法官对被告护士行医行为认定有执业资格证书这个虚假认定,不但不追究其责任还套用医师执业法中某些条文为法官这虚假认定辩护,难道检察官连护士和医师的概念都分不清吗?但大人和小孩都知道护士和医师是两码事,检察官在听证会上这样为法官的辩护不知道什么意思?
检察院经查阅卷宗,查明确有几张“模糊不清的没有医疗机构名称、没有患者名称、没有治疗抑郁症的药名、没有处方、没有药品凭证的结算单”,法官对此份 “医院曾给我开过治疗抑郁症的药”不实材料进行了真实性地予以认定,而检察院对法官这样帮助被告做伪证的行为不但没有追究定性而且还以“没有影响判决、没有做定案依据为由”不了了之,为法官解释,说法官并无过错,对此没有追究定性。对于张法官故意隐瞒原告的第六份重要举证材料,检察院却套用证据法中第九条“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举证”为理由为法官推责,说法官没有过错。检察官还和法官一样故意隐瞒了医院护士对我医疗技术损害的病历记录,和多次故意多次医疗行为侵害事实和损害后果,而且还歪曲了医院领导班子对护士的行为过错的认定和给我造成伤害的认定,把文件上的因护士侵权行为引起的口角硬写成“原告与被告单位上班职工发生争吵,致使原告患抑郁症证据不足”,把责任推到原告身上,暗示指责原告是医闹。检察院对于法官审理审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中在被告完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情况下,在不提供与纠纷有关诊疗资料的情况下,在被告不举证:“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反而胜诉这一事实。而检察院却说法官没有故意错用法律,没有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没有枉法裁判并以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为由,只是法官认知上的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实际上法官的这些行为是否已经符合高检关于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刑法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概念及其构成认定”。请大家查询有关法律资料评议一下。不知道谢区检察院在这样公开的听证会上为法官解释,是什么性质?什么行为?
无论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的给予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人的最基本的权力的具体体抚,毕竟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力,尊重保护人的权力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最基本的原则,而谢区法官故意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强行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哪有造成伤害不赔偿的判决书?国家法律何在?
综上所述属实有听证会的录音录像,新闻媒体和当事人的录音为证,有检察院在听证会上的初查报告为证。希望各位网民看看,帮忙转一转,懂行的人能帮我分析一下,谢谢了!!!!!!帮忙转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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